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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联友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康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联友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康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康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臣旺,总经理)、河南昌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康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昌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343000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