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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5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汤峪镇讲渠村*组***号,身份证号6103261969********。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61年8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皎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人民陪审员  张德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