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君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东。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委托代理人刘克委。被告上海君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君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9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