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亚杰与高玉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杰,高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杰。被执行人高玉春。本院在执行王亚杰与高玉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