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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秉心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秉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49号罪犯秉心,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中专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秉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29年5月2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秉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秉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学习成绩为84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认真遵守操作规程,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与雕刻劳动,累计获考核分198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秉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秉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