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恩刚与王冰、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崔恩刚。被告:王冰。被告: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恩刚与被告王冰、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恩刚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恩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赛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