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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恩刚与王冰、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崔恩刚。被告:王冰。被告: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恩刚与被告王冰、李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恩刚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恩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赛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