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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卧龙山支行与孙丽丽、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卧龙山支行,孙丽丽,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卧龙山支行。被执行人孙丽丽,女。被执行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