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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真辰与闫晓霞、王长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真辰,闫晓霞,王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刘真辰。被执行人:闫晓霞。被执行人:王长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城执字第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闫晓霞、王长城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街422号润和苑小区53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一套(证号:潍房市属第00239298号,建筑面积:155.52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闫晓霞、王长城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街422号润和苑小区53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一套(证号:潍房市属第00239298号,建筑面积:155.5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