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富加与高邮市华鹏传播舾装件制造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高邮市华鹏船舶舾装件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加,高邮市华鹏传播舾装件制造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高邮市华鹏船舶舾装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人审稿人核稿人拟稿人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加。委托代理人谢恩林,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邮市华鹏传播舾装件制造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十二圩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邮市华鹏船舶舾装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东后街174号。法定代表人顾少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富加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华鹏传播舾装件制造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鹏仪征分公司)、高邮市华鹏船舶舾装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的(2012)邮民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华鹏公司、华鹏仪征分公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缎带付王付加劳动报酬30276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王付加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2)邮民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谢维明执行员 葛维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