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城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桂英与苏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英,苏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城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孙桂英,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孙家村。被告苏学刚,男,约40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大曹家村。本院在审理孙桂英与苏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桂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婧洁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健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