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薇与佛山市威尼诗家具有限公司、宋明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薇,佛山市威尼诗家具有限公司,宋明智,佛山市顺德区顺联家具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23-1号原告:杨薇,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威尼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麻衡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奠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明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宋明智家具店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奠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联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乐。法定代表人:陈淑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云霞,该公司职员。原告杨薇诉被告佛山市威尼诗家具有限公司、宋明智、佛山市顺德区顺联家具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4)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联家具城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薇申请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联家具城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薇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联家具城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建红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谭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心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