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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贵与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661号原告张贵,男,满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西丰县明德乡。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岱秀,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贵与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贵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到被告公司工作。现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缴纳2006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费、支付2015年3月期间误工费3,500元、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张贵在开庭时,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应聘登记表、员工录用通知及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银行对账单一组,证明原告的月工资数额。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归纳如下案件事实:2006年1月,原告张贵到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于2009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至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2月。现原告以上述劳动纠纷为由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作为劳动者已提供劳动,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予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院对原告此项要求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该请求因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及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原告张贵补缴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费(从2006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核定为准,劳动者负担部分由原告承担,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由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驳回原告张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俊光代理审判员  芦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帆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