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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蒙蒙,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崇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蒙蒙、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嘉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起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于婚前已生育二子一女。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现在龙港江南实验小学就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在性格及爱好上均存在巨大差异,被告甚至找外人多次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双方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至今未能改善。原、被告结婚前,原告单独出资购买了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75号、77号七楼套房,现由被告女儿居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单独出资购买坐��于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2幢702室、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公馆一单元1001室房屋各一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被告亲戚借款20万元、尚欠会款115378元及银行贷款176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各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2幢702室房屋、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公馆一单元1001室房屋、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75号、77号七楼套房;4、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借款20万元、会款115378元及银行贷款176000元。原告李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户籍信息、户口簿,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李某乙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属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3.房屋登记信息,用以证明,用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4.互助会单、银行交易明细,用于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5.(2014)温苍金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用于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王某答辩称:一、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其同意与原告离婚,但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系原告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二、婚生子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其出生后的教育费用均由被告支出,应由被告抚养。三、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2幢702室房屋、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公馆一单元1001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75号、77号七楼套房系被告女儿的财产。四、原告诉称的尚欠会款115378元不事实;另,被告尚欠共同债务8万元借款及16万元会款。被告王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视频、照片、微信、书信等资料,用于证明原告与第三者姜某存在婚外情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2.借条;3.互助会单,以上证据2、3用于证明共同债务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的互助会单认为不真实,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认为不真实,对被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无异议,但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被告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予以否认,且该证据反映涉及案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本院不作认证。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中的视频和照片可以反映原告经常与同一女子姜某出入在原告居住的龙港镇克拉公馆大门口,且有搂抱动作;微信、书信可以反映原告与一女子以爱人相称,并称欲与该女子一起生活的决心不动摇、不放弃。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案外女子存在婚外情关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予以否认,且该证据反映涉及案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本院不作认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现在龙港江南实验小学就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造成夫妻间经常争吵,导致夫妻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撤回起诉。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2幢702室和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名园1001室房屋各一间。庭审中,原告分别以120万元、100万元的价位竞价取得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2幢702室、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名园1001室房屋,尚欠按揭贷款由竞得者支付。夫妻共同债务有:向王陈芬借款10万元,向王乃威借款10万元,合计为2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虽合法有效。但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原告有过错。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某乙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应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较为妥当。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2幢702室和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名园1001室房屋,考虑原告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双方的共同财产应酌情按原、被告四、六分割。因原告以120万元、100万元的价格竞价取得上述两处房产,故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60%分割款,即为132万元。原、被告双方共同债务20万元应由双方各负担10万元。至于原告主张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75号、77号七楼套房,至今未取得产权证,且双方存在争议,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其他对外债务,由于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和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李某甲负担;三、被告王某对婚生儿子李某乙享有每月探望二次的权利,原告李某甲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四、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2幢702室和苍南县龙港镇克拉名园1001室房屋归原告李某甲所有,上述房屋未付的银行按揭款由李某甲归还,李某甲支付给王某该财产分割款132万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夫妻共同债务向王陈芬借款10万元,向王乃威借款10万元,由原告李某甲和被告王某各承担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8.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5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