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洪银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银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118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银文(冒名洪银伟),无业。1999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4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银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了(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洪银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被窃苹果牌IPHONE5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胡某。被告人洪银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银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洪银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银文撤回上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荣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