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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55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X组。被告: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