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55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X组。被告: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