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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时某某。被告吴某某,1981年9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时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时巧艳负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冀新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