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法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素英诉李巧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英,李巧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田素英,女,汉族,1958年7月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李巧玲,女,汉族,住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素英诉被告李巧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素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田素英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巧玲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素英负担。审判员  陈姝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