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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鲍庆友诉陈圣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庆友,陈圣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58-3号原告:鲍庆友,现住安徽省宁国市区。委托代理人:胡之堃,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圣泉,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58-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鲍庆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陈圣泉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圣泉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款95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胡光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