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华某某,泰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葛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向阳村大兴某组。被告华某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苏陈镇军铺村某组。被告泰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某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华某某、泰州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若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