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保清与周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保清,周褔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清,女,现住吉林省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褔荣,女,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刘保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保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保清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保清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赵艳霞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