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与王子豪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王子豪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株山。代表人候清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济军,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豪,居民。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与被告王子豪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自愿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丽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文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