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红岩与荆爱红、刘登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岩。被执行人:荆爱红。被执行人:刘登强。申请执行人孙红岩与被执行人荆爱红、刘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荆爱红、刘登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到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刘登强在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28号登记有商业用房一处。经调查,该房产在东营区人民法院进入司法拍卖程序,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涉案房产经三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现无法予以变现处理,相关案件正在执行中。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华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