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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洪原庆与王东艺、王秀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原庆,王东艺,王秀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洪原庆,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林领导、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艺,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王秀蓉,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原庆与被告王东艺、王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原庆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原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原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原庆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梅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