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新风景休闲网吧与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新风景休闲网吧,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352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新风景休闲网吧。负责人:龚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大可,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丽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建昌,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新风景休闲网吧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风景休闲网吧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风景休闲网吧的撤诉申请,及被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风景休闲网吧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诉诉讼费10221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西安市碑林区新风景休闲网吧;反诉诉讼费16065元,减半收取8032.5元,由被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群代理审判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