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商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荣和诉西峡县鑫迈矿产品有限公司、刘建文、张建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和,西峡县鑫迈矿产品有限公司,刘建文,张建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商初字第198-1号原告:张荣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乔仁敏,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西峡县鑫迈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河南省西峡县重阳镇重阳村*组。法定代表人:张建堂,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建文,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张建堂,男,汉族。原告张荣和诉被告西峡县鑫迈矿产品有限公司、刘建文、张建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军涛、人民陪审员李国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荣和诉称:2008年10月1日,被告刘建文购买原告位于西峡县重阳镇三坪村小黑沟铁矿的投资和矿山设备等。被告刘建文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原告转让款95万元。2012年农历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刘建文、张建堂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刘建文约定下欠95万元三个月内还清,若不能还清以张建堂在矿山上的设备、挖掘机、铲车作抵押。事后得知被告张建堂对抵押物根本没有处分权,而被告刘建文也没有还款。2012年12月3日,被告刘建文、张建堂将原告挟持到镇平县某宾馆,胁迫原告书写一协议书,将原欠95万元改成50万元,并将债务非法转移给被告张建堂承担。事后,原告迅速报警。故请求判令1.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95万元转让款及利息;2.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抵押无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宣告2012年12月3日原告被胁迫签订的协议无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建文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建文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荣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退回原告张荣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程军涛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