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肖竹青与武汉保利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竹青,武汉保利时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0号原告肖竹青。被告武汉保利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亭花园53栋1单元6层4室。法定代表人:杜俊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竹青与被告武汉保利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竹青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竹青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保利时代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20000元,冻结期限二年。二、将肖竹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水果湖支行的账号60×××48予以冻结,冻足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