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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开明与朱成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2-1号执行申请人陈开明。被执行人朱成金。关于申请人陈开明申请执行(2013)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