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5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赵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5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邓玲。被执行人赵柄勇。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590号案受理。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并负担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柄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支行62×××18账户,已冻结金额0.22元,冻结期限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赵柄勇户籍所在地法院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该法院至今未回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先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