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大宝与伍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宝,伍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23号原告:王大宝,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桢,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生勇,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大宝诉被告伍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大宝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王大宝负担。审判员 黄明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