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邝婵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91-1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邝婵女,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邝婵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