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冯文强与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强,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冯文强,男。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原告冯文强诉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文强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文强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元,由原告冯文强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