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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莹莹与被执行人王丽娟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莹莹,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宋 莹 莹 与 被 执 行 人 王 丽 娟 抚 养 费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宋莹莹,乾安县人。法定代理人宋德,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丽娟,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宋莹莹与被执行人王丽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丽娟自2014年1月1日始至原告刘莹莹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