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