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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