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谢守德与成都市叁合银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守德,成都市叁合银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谢守德,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简阳镇顺河村六社48号。被执行人成都市叁合银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端1700号新世纪城环球中心东区1区1幢3单元15层1502号。法定代表人赵梦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谢守德诉成都市叁合银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2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执行费85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谢守德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