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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一终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诉徐先麟、熊福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徐先麟,熊福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一终字第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地址: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韩非,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陆燕,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金爽,南昌丰益肛肠医院业务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先麟,男,汉族,1965年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福兰,女,汉族,1967年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徐正,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徐先麟、熊福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坊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陆燕、祁金爽,被上诉人徐先麟、熊福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坊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预交的诉讼费受理费6428元全额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永忠审 判 员  王革生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