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柏嵩,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职务公司职工。被告王浩,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