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逐与梁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逐,梁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35号原告李逐被告梁志国本院在审理李逐诉被告梁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润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利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