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与喻金土、周元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喻金土,周元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东路438号。法定代表人:虞浩然。被执行人喻金土。被执行人周元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喻金土、周元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喻金土车祸受伤,其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一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6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