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关于黄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433号罪犯黄建,男,生于1979年3月17日,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了(2006)大竹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8月6日以(2009)广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2011年4月22日以(2011)广减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2013年5月23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建的刑期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4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获得标准分14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黄建本人报告等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黄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黄建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六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