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执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与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60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平国良。被执行人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陆浩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上海矩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顾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