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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鄢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尤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某,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光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19时30分至21时许,被告人鄢某某与同乡在尤溪县西城镇红树林公司附近的一家小炒店吃饭时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被告人鄢某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尤溪县西城镇红土地工业园旁大排档往尤溪县隆源纺织有限公司方向行驶,途经尤溪县长波水利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时碰撞停靠在路边的闽G9L1**号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同日22时35分,被告人鄢某某在尤溪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鄢某某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54.97mg/100ml。2014年5月20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鄢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鄢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投案。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属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鄢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人黄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无牌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调查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4)醇检字第583号《关于鄢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闽中联司鉴字(2014)YX410号《车辆转向与制动系统性能及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5042662014006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4.97mg/100ml,属醉酒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某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当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大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