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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甲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甲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汀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甲,男,1954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福建省长汀县。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生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甲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发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中上旬,被告人刘某乙(已判刑)在未办理猎捕证的情况下,为猎捕野生动物,购置电机、报警装置和铁心裸线等材料,在河田镇刘源村腊家山山场,私拉铁心裸线6500多米,布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刘某乙从2010年8月9日开始,以每天人民币40元的工资,专门雇请被告人刘某某甲每天晚上住在刘某某家,负责在每天夜幕降临后,为其将电网装置接通电源,至翌日凌晨5时左右切断电源,待天亮后到腊家山山场查看线路和收捡被电倒的野生动物。2010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腊家山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被告人刘某某甲才被迫终止。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经他人动员,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森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提取笔录》;《户籍证明》;(2013)汀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证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刘某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草图》、《现场指认笔录》、《拉电线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及现场勘查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甲明知他人违反狩猎法的规定,在禁猎期(指繁殖种类为每年的2月至8月;越冬为每年的10月至翌年的4月)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指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其他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甲犯非法狩猎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甲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适当的刑罚。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被告人刘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甲判处二至四个月拘役的刑罚,并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甲的悔罪表现及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程度,依照《》第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侯冬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涂丽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