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汉业诉汪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业,汪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周汉业,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汪伟军,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李国才,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汉业与被告汪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汉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汉业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汉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汉业负担。审判员 章建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泉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