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谭书同诉被告陈德林、王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书同,陈德林,王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谭书同。被告陈德林。被告王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书同诉被告陈德林、王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书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