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月料与黎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料,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黄月料。被执行人黎秋。申请执行人黄月料与被执行人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黎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秋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黎秋在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市分行62×××10账户及62×××15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黎秋在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市分行62×××10账户上存款25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黎秋在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市分行22×××15账户上存款25000元;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杨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