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4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刘某。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维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润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