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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443号何家伟与曾钦清、何家文、陈福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伟,曾钦清,何家文,陈福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何家伟,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曾钦清,男,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家文,男,汉族,1950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福基,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家伟与被执行人曾钦清、何家文、陈福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陈福基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雅豪居东二座302号、东一至七座之15、22号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家伟与被执行人陈福基于2015年5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家伟同意暂不拍卖被执行人陈福基的房产,如被执行人陈福基逾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将申请对本案的恢复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福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申请执行人何家伟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