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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宏彬、李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李宏彬,李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2361-4。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沟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昌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宏彬,被执行人:李宏平,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宏彬,李宏平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444019.98元(其中本金437556.63元,执行费6463.3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焱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力哈木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