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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代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高某某,女,1983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边某某,男,1985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学伟与被告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边某某于2004年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7年7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6日,生育一女边某甲。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边某某于2004年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7年7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6日,生育一女边某甲。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韩建慧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琦 更多数据: